制度职责
监事制度
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管理,制定本制度。第二条 本会设监事3—5人,监事长1人。监事由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选举产生。监事可连选连任。
第三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;
(二)监督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;
(三)监督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
(四)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;
(五)列席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;
(六)监督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本会章程。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,应要求其予以纠正,必要时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。
第四条 监事应当本人出席会议。监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,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。
第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