制度职责
六安市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《六安市物流与采购联合会》。
第二条 《六安市物流与采购联合会》是我市从事运输、仓储、配送、物流信息服务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结合并经六安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。集服务、联络、经验交流、工作研讨等内容,以六安物流商为纽带,广泛联络物流界人士,推进六安物流业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。它是联系政府和物流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,是协助政府为广大物流企业服务的窗口,是搭建物流企业之间交流沟通与合作的平台,是开展物流产业学术研讨的阵地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:宣传我国发展物流产业的方针、政策和法规,引导物流企业健康有序的竞争,整合相关物流资源,通过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,增进政府与物流企业之间、物流企业与物流企业之间的沟通、交流与合作,为政府做好参谋,为物流企业当好顾问并提供服务;开展对物流产业的政策法规和学术研究,促进物流产业在我市健康迅速的发展,为六安经济的崛起和繁荣昌盛而努力。
第四条 本会必须遵守我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坚持按照章程开展活动。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六安市商务局,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六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:六安市三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,皋城东路与经四路交叉口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
1、增进政府与物流企业经营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,开展政府与物流企业之间、物流企业与物流企业之间的沟通、交流与合作。为政府做好参谋,为物流企业当好顾问并提供服务;
2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、交往活动,与其它物流组织和六安籍物流企业家建立友好往来联系;
3、组织对物流企业现状发展的考察与研究,加强对外宣传与交流活动,为六安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;
4、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招商引资工作,为六安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献计献策,牵线搭桥;
5、探索和研究物流行业标准、物流企业行为规范,加强行业自律;
6、开展对物流产业的学术研究,与有关方面合作办好《六安物流》会刊和《六安物流信息》网站,促进六安物流产业的发展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会由志愿加入本会的各团体会员和个人组成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的范围及条件:
一、六安市物流协会由省内外志愿加入的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:
1、在皖创业的企业家及企业界人士;
2、在省内外创业有成的六安籍企业家;
3、省内外从事物流研究的机构;
4、从事物流研究的著名专家学者;
5、与六安有密切关系的社会名人;
6、各相关的社会团体。
二、具备上述六条之一的企业、单位、团体和个人,且热心物流事业、拥护本会章程、愿意自觉遵守物流企业行为规范、实行行业自律的,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,并享有相应的权利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1、提交入会申请书;
2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3、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:
一、担任协会会员的权利:
1、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2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;
3、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4、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5、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二、担任理事的企业会员:
(一)入会条件:
1、拥护本会章程;
2、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3、热心物流事业的发展、进步。
(二)享有下列权利:
1、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2、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;
3、可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;
4、在企业发展中,可以获得在与本会会员单位之间提供的服务平台;
5、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6、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三、担任常务理事的企业会员:
除享有理事会员的权利外,同时享有下列权利:
1、参加本会举办的大型活动;
2、在企业发展中,可以获得本会的服务;
3、协会刊物提供四分之一的页面文字宣传、介绍企业;
4、协会宣传媒介(如网站、报纸、杂志、会刊)免费刊登企业简介和相关资讯;
5、根据企业要求,提供其它必要的服务。
四、担任副会长的企业会员:
除享有理事和常务理事会员的权利外,同时享有下列权利:
1、参与协会重要活动的决策;
2、免费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;
3、在企业发展中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4、征得会长同意,以协会名义主办有关活动;
5、根据企业要求,提供其它必要的服务;
6、协会刊物提供一个页面为企业形象宣传介绍;
7、协会宣传媒介(如网站、报纸、杂志、会刊)免费刊登企业简介和相关资讯。
五、申请加入本会非企业会员享有企业理事会员同等的权利。
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:
1、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2、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荣誉;
3、接受并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;
4、关心本会发展,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会费,并协助协会筹措活动资金;
5、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。会员如果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1、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2、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;
3、选举和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会理事;
4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必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本协会聘请名誉会长、顾问若干名,由相关领导担任;
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。
第十九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:
1、负责本会领导工作;
2、制定本会工作计划;
3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4、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5、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6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建议;
7、领导本会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;
8、召开重要会议
9、聘任本会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和下设机构的负责人;
10、聘任本会顾问、名誉会长;
11、增补或更换个别理事或常务理事,并报理事会备案。
12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13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,如需要也可临时召集会议进行议事。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2、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3、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4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5、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6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,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,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;
2、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3、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;
4、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;
5、领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6、提名、聘任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,提交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决定各办事机构其他专兼职人员的聘用;
7、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负责和协调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2、提名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,报经会长、常务副会长决定;
3、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:
1、会费;
2、捐赠;
3、政府资助;
4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5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和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七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,即终止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二条 未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与委托,任何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活动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合法会务活动受法律保护,未经本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解散本会和终止本会会务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。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3年8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